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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

香港的稅務制度簡單,加上低稅率、多項優惠稅務寬減、沒有資產增值稅、沒有增值稅、沒有銷售稅以及對股息及利息的預扣稅等,使香港在稅制上有著極大的優勢和吸引力。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或利潤繳稅,而源自港外的,則一般無須在香港徵稅。

香港的主要稅收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利得稅乃按照貿易或生意的利潤情況作出評審,薪俸稅乃按照收入和福利作出評審,而物業稅乃按照私人樓宇的收益作出評審。

稅務局負責處理所有有關香港稅務事宜。稅務局會於指定的年度或每年度的四月至三月份內根據收入或利潤作出稅務評估。


雙重徵稅協定及安排

當兩個或以上的地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而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大部份國家都有為避免雙重徵稅而作出相關稅務條款安排。直至2024年3月3日為止,香港已經和下列的貿易伙伴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 奧地利
  • 巴林
  • 孟加拉國
  • 白俄羅斯
  • 比利時
  • 文萊
  • 柬埔寨
  • 加拿大
  • 克羅地亞
  • 捷克共和國
  • 愛沙尼亞
  • 芬蘭
  • 法國
  • 格魯吉亞
  • 根西島
  • 匈牙利
  • 印度
  • 印尼
  • 愛爾蘭
  • 意大利
  • 日本
  • 澤西島
  • 韓國
  • 科威特
  • 拉脫維亞
  • 列支敦士登
  • 盧森堡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國內地
  • 馬來西亞
  • 馬耳他
  • 毛里求斯
  • 墨西哥
  • 荷蘭
  • 新西蘭
  • 巴基斯坦
  • 葡萄牙
  • 卡塔爾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沙特阿拉伯
  • 塞爾維亞
  • 南非
  • 西班牙
  • 瑞士
  • 泰國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
  • 英國
  • 越南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是香港致力打擊逃稅的重要工具,該協定令香港及其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夥伴能有效地交換資料,以及加強香港管理和執行本地稅務法例的能力。直至2024年3月3日為止,香港已經和下列的貿易伙伴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 丹麥
  • 法羅群島
  • 格陵蘭
  • 冰島
  • 挪威
  • 瑞典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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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 薪俸稅 物業稅 印花稅 商業登記證